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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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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897351678

电子邮箱:4000940888@qq.com

执业证号:14310201210611626

执业机构: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通行证ID:lichangxi

登记时间:2015-02-02

联系地址:郴州市文化路8号

朋友急用钱,我帮他借了五万拿车抵押的,但是是贷款车,他不是本地人,又没房子,现在还不起了怎么办&nbs;
[回复]:你好,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如有需要可联系本律师为你处理】
我要卖自己的房子,房子手续齐全,已居住20多年了,是购买本单位以前的职工住房,现在卖了,但本单位不给于办理证明办理相关卖房房产过户手续,请问这样对吗?
[回复]:你好,可以具体向当地房地产机关咨询一下.
2010年10月18~25日赵志新借了我捌万元钱,并打了借条2011年5月6日去龙口结帳出了车祸,人己去世,我的钱能要回来吗?
[回复]:你好,可以要求由他的遗产进行偿还。建议尽快起诉
弃车逃逸,致人死亡的,3天后投案自首,是不是触犯我国刑法232条,234条?
[回复]:应定交通肇事者。br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br br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br br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br br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br br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br br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br br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br br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br br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br br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br br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br br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br br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br br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br br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老板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及时通知,而是到年底才解除,该怎么办
[回复]:在法律上你收到通知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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