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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刚

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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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保险理赔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
发布时间:2015-04-22 10:33:39  浏览量:518次
|个人简介

云南普洱市执业律师,擅长业务:刑事辩护专职律师,对毒品犯罪有专门研究。代理当事人取保候审、一审、二审、死刑辩护、死刑复核。 2011年和今年主要经办案件 1、2011年1月拉比XX(男,1978年生)贩卖毒品案,涉及毒品海洛因3500克,最后量刑15年。 心得:此案属于控制下交易,属于毒品贩卖的特殊情形。 2、2010年12月地日XX(女,1977年生)运输毒品案,涉及毒品海洛因10450克,最后判处死缓。 心得:当事人能真诚悔罪,律师提出本案有多名涉案人员在逃,最后法庭采纳了这一观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2011年2月未成年人涉及贩卖毒品3公斤一案,最后量刑5年。 心得:本案涉及16岁以下未成年犯罪,毒品数量巨大,律师提出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系从犯,作用较小,最后法庭采纳了以上观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2011年山西籍王林XX(第一被告人)贩卖毒品5000克吗啡,最后判处15年。 5、2011年侯XX贩卖毒品案(第二被告人),涉及毒品海洛因4100克,最后量刑8年。 6、四川籍男子赤XX运输毒品案(单人单案),涉及毒品海洛因5626克,最后判处死缓。 7、2012年缅甸籍男子岩老柴涉嫌运输毒品案,涉及毒品甲基苯丙胺23475克(冰毒),最后判处死缓。 心得:本案虽然涉案毒品处于毒品犯罪的高发区,但是23公斤的毒品处于任何地点都是惊天大案了。而当事人还涉及之前带过不少毒品到广东。律师紧紧咬住岩老柴系从犯地位,没有获得较大收益,还有主要案外人在逃等观点展开,最后法庭采纳了以上观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事人非常感激。 8、2010年底四川籍男子涉嫌运输毒品海洛因7块计2430克,最后以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心得:当事人由于是文盲,只知道自己未满16岁,经过司法机关多方查证和对其年龄做了鉴定,骨龄也取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年龄模糊的问题,可能涉及16岁以下的客观意见。 9、2011年缅甸籍男子在玉石包裹中夹带8块海洛因2748克,最后以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心得:律师会见当事人后,感觉当事人主观上存在不明知的问题,属于被他人陷害和利用,成了犯罪嫌疑人。后来多次向检察院反映以上情况,当事人在拘留8个月后不起诉释放。 10、2010年底湖北仙桃市罗月XX男子被老板租用其新买的本田思域车到云南西双版纳旅游和办事。后来老板叫其到景洪曼弄枫大转盘处接毒品,涉及毒品甲基苯丙胺8000余克(冰毒)。最后以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心得:律师会见当事人后,虽然人赃俱获,但依然感觉当事人主观上存在不明知的问题,属于被他人陷害和利用成了犯罪嫌疑人。后来多1次向侦查机关、检察院反映以上情况,最终恢复了当事人的自由。 11、2011年云南普洱孟连籍男子岩XX被其毒枭侄儿侄女牵连为其带路运输毒品,涉及毒品45公斤,由于岩XX作用较小,判处5年徒刑。 心得:律师提出:本案涉案人员较多,岩XX属于毒品高发区的边民,在案件中作用有限,稀里糊涂参加了犯罪,家庭又极其贫困,平时也遵纪守法,老实巴交,以上观点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对其从轻处理。 12、2010年3月云南西双版纳刀XX贩卖毒品案,是普洱思茅轰动一时的特大毒品犯罪,涉案金额2000万元以上,毒品查获59公斤。本案人员较多,刀XX判处12年。 心得:本案涉及毒品数量大,人员多,金额大,一审开庭后又发回重审,2012年5月发回重审并做了判决。现在属于二审审理当中。本案时间相当长,如果刀XX判处无期以上刑罚,那么他在看守的羁押期限到监狱是不能抵扣的,而本案有死刑犯,还要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坊间称为三审),从人被抓获到送到监狱,至少需要2年半的时间,而刀XX判处有期徒刑,在看守所的时间是可以到监狱抵扣的,所以只要他表现良好,他到监狱4年左右就可以出来了。 13、2010年底四川德阳中江县的陈XX贩卖毒品案,实际涉及毒品110公斤,涉案金额上亿,陈是老板的得力干将,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他对律师心存感激。 14、2012年四川西昌籍男子且沙XX运输毒品海洛因20块计7000克,最后判处无期徒刑,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5、2011年四川籍男子张XX于景洪涉嫌运输4900多克海洛因(单人单案),判处了无期徒刑。 心得1:最初,侦查机关和检察院都认定当事人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犯罪,那么在这样大的毒品数量情况下,判处死立刑几乎已经确定。经过律师的调查,当事人在犯罪的时候,他拿的是他哥哥的身份证,而他哥哥拿的是他的身份证。随后我请他哥哥来普洱市公安局进行骨龄鉴定,由于他家里相当贫穷,所以鉴定费700多元都是律师自费帮他们出的。随后又请他哥哥在法院开庭的时候出庭作证。经过律师的数次往返景洪和普洱,对此向法院提出本案极有可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皇天不负苦心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当事人的命保住了,并且判处了无期徒刑。 心得2:虽然本案判处了无期徒刑,但我觉得是我律师执业生涯中我最为成功的一次辩护,我急人所急,于当事人危难之中伸出援助之手,不怕艰苦,不怕路遥,不怕挑战,多次向公检法三家反映本案的情况。当时我有一个体会,就是无论我自己花掉多少钱,也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我做到了。当时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我都热泪盈眶了。随后不是当事人家属请我吃饭,而是我慷慨的请当事人家属吃饭,我认为,我要感谢他们,是他们委托了我,让我能完全的经历了这个案子,也让这个案子挑战了自己的能力。在办案过程中,该案我也向多名律师请教过,大部分律师的说法是,算了,不要白费精力了。但是我抱着一种“谁在乎?当事人在乎”的心态,最终取得突破。2011年我也获得了云南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以上是我本人承办的部分案件,大部分是2011年的案子,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对每个案子都认真负责,相对来说,大部分当事人的家属都表示了感谢,很多人还成为了很好的朋友,随后的日子,只要他们有什么疑问都会打电话给我,他们认为,我是可以信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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