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打老虎”,彰显了中国反腐败的权威性特点,对于具有明显的封建特性的中国腐败来说,可谓是切中要害。中纪委的权威性让腐败分子闻风丧胆,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激发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热情,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这是中国反腐败的优势,也是执政党的政治智慧。
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纪检委既是党纪监督的主体,同时也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依法治国,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才能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运行。值得称赞的是,党纪监督法规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好。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而且,在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对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情况。
从党纪监督法规这头来说,应该是方方面面都考虑到了,党纪监督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衔接上并没有问题,而问题恰恰出在了国家立法这头。
党纪监督程序与国家的行政处罚程序一样,都存在法律监督的漏洞问题,国家立法对纪检人员滥用职权等渎职问题没有列入法律监督的范畴,这是国家立法一贯对法律监督问题的轻视,常犯的法律监督方面的错误。具体说,对纪检人员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及刑事处罚问题,和滥用职权侵犯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的刑事处罚问题,成为目前中纪委反腐败面临的两个法制风险问题。
党纪监督程序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前置程序,纪检委执行刑事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家刑事法律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制性。为此,应当通过检察机关对纪检处理权的刑事监督,保障党纪监督程序与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依法衔接。这是维护国家刑事法制统一性,严厉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制要求。
对于纪检委的“双规”措施可能侵犯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国家立法必须注意完善与刑事法律的衔接问题。我们知道,一直以来,共产党员侵吞党费都是以贪污罪处罚的,共产党员在党务活动中接受他人好处的也是按受贿罪处罚的,说明中国共产党一直是把自身置于法律监督的范围内,没有特权。所以,作为国家立法方面来说,不要“奴颜媚骨”,在立法观念上要与时俱进,要研究好纪检人员滥用职权等渎职问题的刑事法律规范问题,从而发挥刑事法律的预防作用,为中纪委的权威性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纪检人员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问题,也属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以往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有的放矢地做好防范工作,为中纪委化解这方面的法制风险。
(文/ 唐光诚)